一、事项名称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办理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三、申报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维修、更新和改造。
共有部分是指承担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避难层、设备间等。
共用设施是指业主共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水泵、水箱、天线、楼道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共用采暖及空调管线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沟渠、池、井、视频监控、门禁、围栏、垃圾容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市政公用产品供应管线,以及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事项已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使用额度不得超过70%,若超出70%需业主重新补缴至初始缴纳金额。
四、提交材料
1、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提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注:提出申请可以是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物业公司);
2、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公示、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维修资金使用联系单、维修项目工程预算报告(或工程预算审价报告);
3、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承诺书(对受益业主中未缴纳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的,由申请人出具分摊费用负责向相关业主收取的承诺)
4、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情况相片,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核原件)、施工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6、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核原件)、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核原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若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则不需要提供);
7、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时需提供: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维修工程结算书、图纸,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要求进行工程审计的还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公示;
8、其他相关材料。
说明:1、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或工程预算审价报告)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表决确认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
2、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过费用预算20%或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
五、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县房产服务中心审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县房产服务中心通知专户银行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至施工维修企业。
六、办结时限
普通商品房10个工作日、涉及公有住房的1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0998-7860447
办理地址:麦盖提县英巴扎南路麦盖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房产服务中心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维修、更新和改造。
共有部分是指承担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避难层、设备间等。
共用设施是指业主共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水泵、水箱、天线、楼道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共用采暖及空调管线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沟渠、池、井、视频监控、门禁、围栏、垃圾容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市政公用产品供应管线,以及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事项已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使用额度不得超过70%,若超出70%需业主重新补缴至初始缴纳金额。
二、提交材料
1、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提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注:提出申请可以是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物业公司);
2、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公示、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维修资金使用联系单、维修项目工程预算报告(或工程预算审价报告);
3、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承诺书(对受益业主中未缴纳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的,由申请人出具分摊费用负责向相关业主收取的承诺)
4、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情况相片,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核原件)、施工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6、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核原件)、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核原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若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则不需要提供);
7、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时需提供: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维修工程结算书、图纸,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要求进行工程审计的还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公示;
8、其他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