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取水单位、广大取水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科学保护、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严厉打击擅自凿井、无证取用地下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麦盖提县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取水行为、强化地下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严禁非法取水,强化依法处置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新增各类机井(含原有耕地上的更新井,更新井同样需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禁承揽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凿井工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凿井施工队在承揽凿井工程时应当查验是否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凿井工程。对擅自施工的,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设施);逾期未拆除、未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严禁擅自取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水量,以对应税额五倍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规范报废与停用机井
(一)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将报废、未建成、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机井,由机井所有权人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并将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水利局;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二)水利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注销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机井取水许可证;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水利局同意,可保留取水许可证,严禁转让取水许可证。
三、落实计量要求,严禁损毁设施
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依据《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将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促进节约用水
依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文件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超计划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超计划20%-50%(含50%)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超计划50%以上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00%征收。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水资源税额为0.0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税额为0.12元/立方米,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地表水水资源税额为0.03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税额为0.05元/立方米。
依据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文件,农民30年二轮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均按照纳税人取水量的40%计征水资源税,税额为0.5元/立方米”。种植粮食作物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均按照纳税人取水量的40%计征水资源税,税额为0.5元/立方米。其他农业生产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地下水分区计征水资源税。对地下水资源不超载(非超采)的开发利用宜采区,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按照纳税人取水量的50%计征水资源税,税额为0.5元/立方米”。
五、严格落实“以水定地”要求,规范定额灌溉管理
立足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科学测算灌溉用水总量,精准划定灌溉面积红线,坚决杜绝超承载、超定额开发灌溉用地行为。推动水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利用”向“精准节约”转变,切实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全面实现“以水定地、以水定产、量水而行”的水资源管理目标。
六、严禁阻碍执法,严格落实追责问责
对于妨碍县水利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若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违法取水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踊跃反映并提供相关问题线索。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查处,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0998-7842190、15894036820、13899141588、15999002993、17690066586。
举报箱设置地点:麦盖提县水利局和各乡(镇)水利服务站大门口。
举报地址:麦盖提县县水利局。
麦盖提县水利局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