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拟注销过期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现予以公示:
一、注销情形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后,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经营主体终止经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规清理失效登记证照。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经营登记证:(一)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二)本次注销适用情形
1.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主体所持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续,属于法定应当注销情形。
2.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主体所持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未主动申请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属于法定应当注销情形。
3.食品小餐饮、食品小食杂登记证两类情形:经营主体所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二、注销处置说明
本次专项清理依托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台账数据,通过系统数据筛查辖区内存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经营主体已注销但食品许可或登记证照未注销的存量问题主体。本次共拟依法注销失效食品相关许可及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照共计86家(详见附件)。
(一)本次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相关经营主体对本次拟注销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持主体身份证明、许可证原件等有效材料,向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亦可依法申请听证。
(二)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注销决定,对应食品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正、副本予以作废,许可编号永久停用,不再登记核发。
(三)许可或登记注销后,相关经营主体不得继续使用已注销许可资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无证生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联系电话:0998-7846027
联系地址:麦盖提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场监督管理局39-44号窗口
附件:
拟注销过期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名单
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