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县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麦盖提县行政区域全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地枪、排铳、电子诱捕装置、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铁夹、排刺、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捕鸟网、高频声波装置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捡蛋、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均为禁猎对象。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林草、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特殊情形审批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严格按照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麦盖提县林业和草原局:13899175341、18299679586;
麦盖提县公安局:09987856789。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我县将根据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际评估后,另行确定是否延续禁猎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附件3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麦盖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