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来源:麦盖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11-03 19:0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办理条件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档次及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救助资金每次应当不低于城市低保月标准1倍,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
1.因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件(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1)因家庭成员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
(2)因家庭成员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含)以内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含)救助;
(3)因家庭成员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含)以内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含)救助;
(4)因家庭成员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2000元(含)以内的基本生活救助。
2.因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的麦盖提县户籍家庭,且伤亡人员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者,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经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且必须重建的麦盖提县户籍困难家庭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对房屋损坏较严重需进行维修的,给予2000元(含)以内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4.因遭遇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档次及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原则上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1.一个自然年度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具有麦盖提县户籍的家庭或个人,住院和门诊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自付合规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自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超过30000元部分发挥慈善捐助作用进行募捐资助;
二类救助对象。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给予40%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类救助对象。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给予30%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类救助对象。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给予20%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一个自然年度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分档救助如下:
一类。自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过20000部分发挥慈善捐助作用进行募捐资助;
二类。自付合规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给予50%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类。自付合规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给予40%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类。自付合规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给予30%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并根据不同困难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对象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刚性支出(因病、因学)等证明材料;
(五)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书、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法律文书;
(六)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临时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先行救助”,可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地 点
县民政局、各乡镇服务大厅
联系方式
县民政局:0998-784301
麦盖提镇民政专干:19190266562
巴扎结米镇民政专干:18699898038
希依提墩乡民政专干:18009982548
央塔克乡民政专干:19390539000
吐曼塔勒乡民政专干:15623602502
尕孜库勒乡民政专干:15981794603
17599672060
克孜勒阿瓦提乡民政专干:15660370314
库木库萨尔乡民政专干:18799892990
昂格勒提勒克乡民政专干:15599885577
库尔玛乡民政专干:18154962001
五一林场民政专干:13279896922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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