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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麦盖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11-07 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麦盖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用人单位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1号,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4年12月9日)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内用人单位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3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用人单位 行政检查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月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己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行政检查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5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的经营劳务派遣的企业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6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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