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消防救援大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麦盖提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2025-11-04 12:49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麦盖提县消防救援大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 1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消防救援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
| 2 | 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规划、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门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治安 、消防、价格、特种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公布受理方式、程序和期限,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
| 3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监督检查。 |
| 4 | 对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列管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
| 5 | 对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 、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 |
| 6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
| 7 |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
| 8 |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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