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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来源:麦盖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10-31 18:38 浏览次数: 字体:【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填报单位:麦盖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1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1)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

(2)沐浴与美容、美发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3)休闲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健身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场馆;(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经营面积200㎡以上):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船)室。

1.卫生许可证:核查是否取得许可证,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无涂改、转让等情形,变更单位名称等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按规定进行复核。2.管理情况:检查是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告知卫生状况义务并设立投诉电话。3.卫生管理档案:查看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包含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检测情况、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卫生设施使用维护等,是否专人管理、分类记录、保存两年。4.人员培训:检查是否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考核,不合格人员是否上岗。5.人员健康证:检查公共场所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有无传染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6.公共场所环境:检查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是否达标,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采光照明设施是否完善,噪音是否符合标准。7.水质:检查公共场所供水设施管理情况,生活饮用水是否符合标准,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供水设备消毒清洗状况及水质是否达标。8.顾客卫生用品:检查一次性卫生用品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反复使用的用品是否一客一换并按要求清洗、消毒、保洁。9.公共场所设备:检查是否按要求设置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是否制定维护制度,是否有禁烟设施,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正常使用。10.选址、设计、装修:检查选址、设计、装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新建等项目是否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装修后空气质量是否合格。11.公示状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等级。12.危害健康事故状况:检查是否有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等情形。13.其他:检查是否有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

⠂ ⠼/span>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 ⠼/span>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一、资质与制度

1.资质证件:检查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等相关证件。2.卫生管理制度:查看是否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健康管理、设备维护、消毒流程控制、产品检验等方面的制度。

二、生产环境与设施

1.作业场所:检查选址是否合理,如是否建于居民楼内,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是否达标。2.设施设备:核查清洗、消毒、烘干、包装等设备是否齐全且正常运行,消毒工艺流程是否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3. 通风与卫生:检查车间通风良好,地面、墙面清洁,有防蝇、防虫、防尘等设施。

三、生产用品与用水

⠼/span>1. 洗涤剂、消毒剂:查看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是否索取相关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2.包装材料:检查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对餐饮具无污染。3.生产用水:检测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人员管理

⠼/span>1.健康证明: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2.卫生培训:了解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是否掌握相关卫生操作规范。

五、产品质量控制

⠼/span>1.出厂检验:检查是否对消毒后的餐饮具逐批进行检验,是否有检验记录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齐全。2.包装标识:查看出厂的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是否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使用期限等内容。

六、档案管理

⠼/span>1.进货索证:检查是否建立进货索证制度,对采购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等是否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并妥善保存。2.生产记录:查看是否完整的生产过程记录,包括餐饮具的收回、清洗、消毒、包装、检验等环节的记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 ⠼/span>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3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企业

一、生产企业检查

⠼/span>1.资质方面: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检查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产品如有改变,是否及时更新评价报告。2.生产条件与过程:核查生产车间布局是否合理,有无污染风险,卫生状况是否良好,生产设备是否齐全且正常运行,是否有状态标识,与生产规模是否相适应。检查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有无完整的生产过程记录,包括原料投入、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3. 原材料与仓储:检查使用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卫生质量要求,有无索证索票,原材料和包装材料是否分类存放,仓库的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防虫、防鼠、防潮等设施。

4.人员管理:查看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

二、销售企业检查

1. 产品索证: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并留存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2.产品查验:查看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是否与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一致,有无夸大或虚假宣传、标注禁用物质等违规内容,产品的有效期、批号等标识是否清晰完整。3.广告宣传:检查企业在产品宣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法律法规与标准执行情况:检查机构是否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标准。2.资质与项目开展情况:核查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是否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无超范围执业的情况。3.外出检查情况: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是否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是否满足质量、放射防护及生物安全要求。4.质量控制情况:查看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主检医师是否履行职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仪器设备是否定期维护、校准和检测,检查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全面,检查流程是否规范、有序。5.结果报告与告知情况:检查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将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的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档案管理情况:核查机构是否建立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包括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告知材料等,档案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5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单位

1.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检查放射工作单位是否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制定的放射防护标准和职业健康标准。2.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查看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如屏蔽防护、距离防护、时间防护等措施是否到位;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包括铅衣、铅帽、铅眼镜等是否符合标准且能正确使用。3.人员培训情况:核查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是否接受了不少于4天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且考核合格;是否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两次培训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不少于2天;培训档案是否完整规范。4.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检查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在岗检查时间间隔是否不超过2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检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放射工作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5.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监督放射工作单位是否按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监测周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6.《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查看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放射工作人员证》,证件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放射工作单位是否及时将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信息记录在证中。

7.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检查放射工作单位是否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健津贴,是否按照规定安排保健休假和健康疗养;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是否由所在单位承担。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6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企业

1.管理措施检查: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等。2.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核查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档、上报、公布。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检测项目、方法、频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3.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培训与教育:查看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操作规程、防护知识等,是否有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同时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5.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况。

6.警示标识与说明:检查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内容是否规范、清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7.职业健康检查:核查用人单位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检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是否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禁忌人员进行妥善处理。8.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查看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的选型是否正确,是否有定期更换和维护记录,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span>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7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企业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职业卫生培训:查看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接受了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是否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核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漏报、瞒报现象。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检测结果是否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对超标情况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是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内容是否规范、醒目。7.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查看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护;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用人单位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和周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妥善保管。9.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了解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是否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和康复,是否按照规定保障其权益,是否如实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情况。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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