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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消防救援大队涉企行政检查内容及标准

来源:麦盖提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2025-11-04 12:48 浏览次数: 字体:【

麦盖提县消防救援大队涉企行政检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行政事项名称 内容及标准
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2 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人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3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检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检查的内容; 二、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1.是否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针对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针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 3.是否确定大风天的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是否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 5.是否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是否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和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 1.是否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2.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阻燃蓬布保护措施;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 5.是否加强火源管理。严禁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取暧、做饭、严禁焚烧物品; 6.是否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7.麦草、木材、棉花、芦苇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是否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 8.车辆是否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4 对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检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检查的内容; 2.消防器材库是否建在靠外墙或便于进出的部位,并应当结合实际配备充足的消防战斗服、安全头盔、腰带、消防胶靴、救生绳、防烟防毒面具、强光手电、灭火器、消防斧、腰斧、缓降器、折叠拉梯、折叠式软梯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 3.属于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室内的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为灯光式,且主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米×0.30米;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严禁将避难层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 5.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6.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7.在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粉刷、防水处理和外墙保温施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8.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是否对烟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理; 9.是否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一次评估; 10.是否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数据; 11.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 对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 、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检查的内容; 2.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 4.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不得设置障碍物; 5.在楼梯、走道、电缆井、管道井等,不得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 6.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7.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承担整改资金;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6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7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当事人是否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8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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