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麦盖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11-05 11:1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麦盖提县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备注 |
| 1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 | 公证机构、公证员 | 1.执业资质与机构管理:检查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公证员执业证是否合法有效;检查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2.执业活动规范性:抽查公证卷宗,检查办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明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合规,公证文书格式与内容是否规范、准确;核查有无错、假证情况。3.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检查是否存在超出业务范围执业、违反收费标准收费、给予回扣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核查服务态度及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实地检查每年5月底、11月底,书面检查每年3月 | 书面及实地检查 | |
| 2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 律师事务所、律师 | 1.执业资质与所内管理:检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是否合法有效;检查所内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等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2.执业活动规范性:抽查案件卷宗,检查代理/辩护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尽职尽责;核查有无违反司法程序或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3.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检查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费、虚假承诺、不正当竞争、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核查法律援助义务履行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
实地检查每年6月初、12月初,书面检查每年3月 | 书面及实地检查 | |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1.执业资质与机构管理: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登记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是否按期注册、在有效期内;检查所内收案审批、收费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2.执业活动规范性:抽查法律服务卷宗,检查代理诉讼/非诉讼业务是否符合法定业务范围;核查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检查有无超越代理权限或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3.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检查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费、超标准收费、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核查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等公益服务情况;检查群众投诉记录及处理反馈机制运行情况。4.服务质量与效果评估:检查案件办理质量,包括法律适用准确性、程序合规性、时效把握等;通过当事人回访了解服务态度、办案效果及满意度。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执业。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年度考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
实地检查每年6月底、11月底,书面检查每年3月 | 书面及实地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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