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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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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案例(八)

来源:麦盖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2-27 13: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例:麦盖提某某化肥销售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处决单位: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5日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执法检查时发现,麦盖提某某化肥销售店销售的标称云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商品名:磷酸氮氨),属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但其包装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该销售点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此肥料销售的名称:磷酸氮氨,商标:宝富瑞,净含量:50kg,执行标准O/530112ZNJJ006-2021,生产地址:云南省某某化工厂,进货量120袋,进货价100元/袋,已销售19袋,销售价110元/袋,货值12000元,违法所得2090元。

(二)案例评析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的规定,该销售点未对所购肥料产品登记证进行查验,且涉案肥料货值金额达1.2万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裁量基准: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该销售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剩余的101袋肥料返回某某化工厂),并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款20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案例意义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直接影响农作物长势,关乎农民群体的整体收成。我国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广大肥料经营者,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经营,要努力提高正确识别合格肥料产品的能力,进货时要让生产企业提供相关产品登记资料,并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其中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广大农民朋友,购买肥料一看农资店的经营执照是否齐全;二看产品包装有无生产许可证号、肥料登记证号(或备案登记证号)和执行的产品标准号;三看养分含量;四看产品通用名称;五看警示语与适用范围,不听信商家的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存好购买票据凭证,有疑惑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如发现违法生产销售肥料产品的情形,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经办人:帕提姑·阿布力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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