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案例(六)
来源:麦盖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2-27 13:2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例:阿某盗窃他人手机案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处决单位:麦盖提县公安局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4日19时30分尕孜库勒派出所X村警务室接到本村吾某(男、653127XXXXXXXXXXX9、新疆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某村X组0XX号)口头报警称:自己与几个朋友在阿某家喝酒,喝酒结束准备回家时发现自己苹果手机丢失,经过民警询问确定吾某几人喝酒期间现场人员无人离开,阿某曾进现场给丈夫托某送过凉皮,阿某有盗窃嫌疑,经民警对阿某询问,阿某承认自己离开时将吾某的苹果手机偷走。
(二)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案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4年1月16日,县公安局对涉案的苹果手机进行委托物价鉴定。2024年1月20日,麦盖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麦县价认[2024]14号)苹果手机(玫瑰金色、总容量64GB、2023年10月二手购买,可以正常使用),认定总价格为233元。阿某对自己盗窃手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阿某盗窃行为进行行政拘留五日。
(四)典型案例意义
盗窃行为是窃取他人财物并占为己有,窃取是指违背被害人意志,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盗窃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但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公开盗窃也构成盗窃罪。
无论在哪里,大家都要留意自己的随身物品,将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尽量放在有拉链的衣裤口袋或提包贴身的一侧内,做到包不离身,确保财物在视线范围内。一旦发现财物被盗,务必第一时间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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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经办人:帕提姑·阿布力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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