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决定书
来源:麦盖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1-09 11:5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麦人社监罚字〔2026〕第1号
被行政处罚人:八尺龙建设(河南)有限公司西北第一分公司
案由: 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麦人社监令字〔2025〕第14号)的要求,责令你单位收到文书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足额支付肖利民等19人工资25.08万元,截至2025年12月27日前,但你单位逾期未执行。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4条第(三)项:“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拒不履行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涉及人数10人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盖提县支行(户名:麦盖提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盖提县支行,账号:3012348029200018027,行号:1028948000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麦盖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麦盖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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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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