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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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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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来源:麦盖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8-31 16:2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全区养老服务重点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20〕44号)相关要求,对自治区、喀什地区现有相关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汇总,予以公布。
附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麦盖提县民政局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

清 单

一、简化养老服务行政审批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好政府的牵引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本地投资者和非本地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实施同等的扶持政策。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地区外投资者在喀什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喀署办发〔2017〕172号)

(二)精简行政审批环节。涉及养老机构审批的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喀署办发〔2017〕172号)

二、养老服务规划及用地扶持措施

(一)盘活存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喀地民字〔2017〕41号)

(二)整合改造闲置厂房、社区用房。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村民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可加挂老年人活动中心牌子,闲置时用于养老服务。(喀地民字〔2017〕41号)

(三)整合改造非民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须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喀地民字〔2017〕41号)

(四)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支持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喀地民字〔2017〕41号)

(五)整合改造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喀地民字〔2017〕41号)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喀地民字〔2017〕41号)

(七)同等享受扶持政策。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并由社会力量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喀地民字〔2017〕41号)

(八)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纳人本地区重点民生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当地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民办养老机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新民发〔2016〕19号)

三、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开办补贴

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开办补贴: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达到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床位达到10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新政发〔2012〕87号)

四、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措施

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等。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用电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优惠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光纤接人和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维护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喀署办发〔2016〕125号)

五、居家养老方面扶持措施

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转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新政办发〔2015〕138号)

六、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扶持措施

(一)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与失能失智老人接近 l:3配备比例,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老人接近 1:10配备比例。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人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为民政部门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编制。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喀署办发〔2016〕125号)

(二)鼓励提高薪酬待遇水平。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佘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养老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按相关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喀署办发〔2016〕125号)

(三)完善评价扶持机制。实行非新疆籍养老服务人才积分落实优待政策,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机构。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对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建立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对养老服务优秀人才给予奖励,并优先给予深造学习、聘请实训基地教师的机会。完善各类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机制,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登记注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规范用工、信息公开等规范管理情况与星级评定挂钩。高校或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各类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新政办发〔2015〕138号)

七、敬老爱老扶持措施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新党办发〔2011〕31号)



信息公开单位:麦盖提县民政局

信息公开经办人:汗尼克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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