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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17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四期)

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第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涉及8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麦盖提县赵氏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6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麦盖提县赵氏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的“姜”进行抽检,该批次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8月4日、样品数量6kg。2023年8月22日由“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3-HBJC-BG-8516G”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 、标准指标:≤0.2、实测值:0.6,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实:该批次“姜”是2023年8月4日从阿克苏农产品交易中心批发户贾东店里购进的,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达标证明等材料。购进了30件120kg,购进价60元/件,销售价65元/件,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盖提县赵氏蔬菜水果批发部进行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麦盖提县赵氏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的不合格“姜”产生原因可能是该店负责人购进“姜”时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达标证等证明材料采取整改措施:负责人在今后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达标证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二、麦盖提县小褚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麦盖提县小褚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该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8月24日、样品数量2kg。2023年9月21日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30438361301013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1:吡虫啉,mg/kg 、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2:腈苯唑,mg/kg 、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8,检验依据:GB 23200.8-2016、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实:该批次“香蕉”是2023年8月24日从大巴扎批发户小刘水果店购进的,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达标证明等材料。购进了11kg,购进价6元/kg,销售价7元/kg,该批次“香蕉”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违法所得11*7=77元。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盖提县小褚水果店进行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麦盖提县小褚水果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产生原因可能是该店负责人购进“香蕉”时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达标证等证明材料采取整改措施:负责人在今后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达标证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三、麦盖提县青青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9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麦盖提县青青菜店销售的“姜”进行抽检,该批次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9月7日、样品数量6kg。2023年9月27日由“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2023-HBJC-BG-9604G”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 、标准指标:≤0.2、实测值:0.52,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实:该批次“姜”是2023年9月7日从麦盖提县赵氏蔬菜水果批发部购进的,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合格达标证明等材料。该批次姜共计购进了8kg,购进价17.5元/kg,销售价22元/kg,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违法所得22*8=176元。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盖提县青青菜店进行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麦盖提县青青菜店销售的不合格“姜”产生原因可能是该店负责人购进“姜”时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达标证等证明材料采取整改措施:负责人在今后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达标证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四、麦盖提县八点半营养早餐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麦盖提县八点半营养早餐店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年8月2日,样品数量:10根)进行抽检。2023年8月28日由“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SH202305329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 、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05 、检验依据:GB 5009.182-2017第二法、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实,铝的残留量超标原因可能是该早餐店在加油条过程中使用的计量设备不符合要求,没有做到定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没有做到“五专”管理。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盖提县八点半营养早餐店进行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麦盖提县八点半营养早餐店销售的不合格“油条”产生原因可能是:1.当事人在加工制作油条的过程中称量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要求,未使用电子天平2.食品添加剂使用没有做到“五专”管理,麦盖提县八点半营养早餐店已停业。

五、新疆国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米酒(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莎车县金都烟酒商行销售的玉米酒(白酒)进行监督抽检,标称生产企业为新疆国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批次“玉米酒(白酒)”(规格:250ml/瓶、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3年3月16日,样品数量:4瓶)抽检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9月21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 2023X-J-SP2603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酒精度,%vol 、标准指标:41.0~43.0、实测值:46.6、检验依据:GB 5009.225-2016(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实:该公司2023年3月16日生产的“玉米酒(白酒)”有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没有检验报告。该批次“玉米酒(白酒)”共计生产了1000瓶,销售价1.75元/瓶,2023年3月28日销售给莎车县凌家商行240瓶、销售给莎车县毛毛商店240瓶、销售给莎车县金都烟酒商行48瓶、销售给莎车县鑫达商店408瓶,共计销售936瓶,剩余64瓶因推销样品、参加展销会免费赠送,未销售,2023年10月15日该公司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761瓶。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国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新疆国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玉米酒(白酒)”产生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结果有偏差,检验设备未定期校准,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负责人已对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并对检验人员业务能力进行培训,负责人在生产白酒时严把工艺流程和出厂检验,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六、麦盖提县圣泉健康水厂生产销售的“圣泉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麦盖提县圣泉健康水厂生产销售的“圣泉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检,该批次“圣泉饮用纯净水”(规格:17L/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0日,抽样基数:120桶,样品数量:7桶)抽检结果不合格。2023年10月12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3X-J-SP2912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40;49;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 、检验依据:GB 8538-2022(条款57) 、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实:该水厂2023年9月10日生产的“圣泉饮用纯净水”有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该批次“圣泉饮用纯净水”共生产了120桶,分别销售给了麦盖提县阿尔曼超市10桶、麦盖提县军利商店20桶、麦盖提县百汇商店10桶销售价6元/桶、销售给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彬彬商店50桶、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马红琴商店30桶销售价4元/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违法所得6元*40桶+4元*80桶=560元。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盖提县圣泉健康水厂进行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麦盖提县圣泉健康水厂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圣泉饮用纯净水”

产生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纯净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包装材料进行清洁消毒,从业人员上岗前对手进行消毒,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七、麦盖提县帕合日木食品批发零售部销售的“喀斯木师傅白醋”和“喀斯木师傅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麦盖提县帕合日木食品批发零售部销售的“喀斯木师傅白醋”和“喀斯木师傅鸡精调味料”进行抽检。“喀斯木师傅白醋”(规格:830ml/瓶,生产日期:2023年4月9日,保质期:24个月)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喀斯木师傅鸡精调味料”(规格:8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抽检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1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3X-J-SP2908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总酸(以乙酸计),g/100mL、标准指标:≥3.50 、实测值:2.36、检验依据:GB 12456-2021(第二法)、单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10月16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3X-J-SP2909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Q/ GXDH0001S-2020《鸡味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谷氨酸钠,g/100g 、标准指标:≥5 、实测值:2.28 、检验依据:SB/T 10371-2003、实际使用检验依据:GB 5009.43-2016(第三法),实际判定标准为:Q/GXDH0001S-202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 、标准指标:≤0.2、实测值:0.6,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实:该批发部销售的“喀斯木师傅白醋”是2023年7月14日从莎车县日看特食品加工厂购进的,共计购买了120瓶、购进价3.5元/瓶、销售价4元/瓶,已销售67瓶,剩余53瓶未销售,该批发部销售的“喀斯木师傅鸡精调味料”是2023年5月22日从莎车县日看特食品加工厂购进的,共计购买了10袋、购进价10.5元/袋、销售价12元/袋,已销售5袋,剩余5袋未销售,以上两种食品违法所得4*67+5*12=328元,购进时索要了进货票据,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等材料。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盖提县帕合日木食品批发零售部进行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麦盖提县帕合日木食品批发零售部销售的不合格“喀斯木师傅白醋”和“喀斯木师傅鸡精调味料”产生原因可能是该店负责人购进产品时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采取整改措施:负责人在今后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要产品检验报告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批发零售部销售的食品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八、麦盖提县阿卜杜喀迪尔综合批发部销售的“新疆特产·正宗玫瑰花酱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麦盖提县阿卜杜喀迪尔综合批发部销售的“新疆特产·正宗玫瑰花酱馕”进行抽检。该批次“新疆特产·正宗玫瑰花酱馕”(规格:2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9月5日,保质期:夏季90天、冬季150天,抽样基数:2.23kg)抽检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4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3X-J-SP2909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二醇 项目不符合 Q/AZZ0001S—2020《烘烤类糕点(特色馕)》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1: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 、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507 、检验依据:GB 5009.28- 2016(第一法)、实际使用判定依据为: Q/AZZ0001S—2020《烘烤类糕点(特色馕)》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2: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79 、检验依据:GB 5009.121-2016(第二法)、实际使用判定依据为: Q/AZZ0001S—2020《烘烤类糕点(特色馕)》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3:丙二醇,g/kg 、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46 、检验依据:GB 5009.251-2016(第一法) 、实际使用判定依据为: Q/AZZ0001S—2020《烘烤类糕点 (特色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4: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3、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实:该批次“新疆特产·正宗玫瑰花酱馕”是2023年9月7日莎车县艾则孜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推销送到我店的,共计购买了20袋、购进价1.6元/袋、销售价2元/袋,销售了12袋,剩余8袋员工吃完了,无库存,违法所得12*2=24元,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盖提县阿卜杜喀迪尔综合批发部进行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麦盖提县阿卜杜喀迪尔综合批发部销售的不合格“新疆特产·正宗玫瑰花酱馕”产生原因可能是该店负责人购进产品时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采取整改措施:负责人在今后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要产品检验报告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发部销售的食品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信息公开经办人:张健

          

       

        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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