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麦盖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11-05 11:1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麦盖提县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 | 公证机构、公证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请款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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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 律师、律师事务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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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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