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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就业创业政策(企业篇)

来源:麦盖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7-30 13:3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全面落实稳就业、促创业相关政策,保障广大群众、市场主体及时知晓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政策实施流程,现将我县现行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公示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发新财社202685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就业创业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补充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其中,用于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保险费不低于见习补贴的80%,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不超过见习补贴的20%。与见习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见习留用率不低于50%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5%。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少于3个月的不予补贴。见习留用率是指留用人员(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占同批次或同年度就业见习总人数的比例。见习单位与见习对象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和见习协议为同一日期或就业劳动合同日期早于见习协议的,应认定为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二)企业社保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微企业(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高校毕业生最长可享受1年、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2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累计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1.外出务工奖励补助。对成功介绍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按照跨省每人400元、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每人100元、地州市内跨县(含兵团)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2.职业介绍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经就业主管部门备案),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使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给予补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四)纺织服装企业、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补贴

1.纺织服装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在新疆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在“自治区纺织服装政策性补贴资金申报监管”系统”备案成功且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20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纺织服装企业人员(不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新入职职工按上年实发工资总额除以在岗月份)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月平均工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按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位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至3000元(不含3000元)之间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新招录新疆籍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开始,每月给予每人100元的补贴;从第25个月开始,每月给予每人200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且每人只享受一次,由企业代为申请。

2.纺织服装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社保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企业按季度向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2)个人社保补贴。按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5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企业按季度向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

对从原单位离职并进行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人员,再次进入纺织企业就业的,可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重新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最多享受2次社会保险补贴。

3.纺织服装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由企业在“申报监管层系统”申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相关信息。其中:岗前培训需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6个月,且在入职后12个月内完成;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参照新疆现行培训政策申报。岗前培训课时不少于40课时,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每人2400元给予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新疆现行培训政策执行。

4.纺织服装企业南疆人才引进补贴。符合按月发放工资不少于12个月且工资水平是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下列人员:取得纺织服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评价证书,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疆外引进具有3年以上本领域专业技能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岗位聘书、项目(任务)合同的人员,补贴申报人数不超过3人。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自治区战略人才计划“新疆工匠”项目负责人。自治区纺织服装技能大赛,一类大赛前六名、二类大赛前三名个人获奖选手。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人数50:1核定人才引进名额,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年限为3年。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5.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经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吸纳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照5000/人的补贴分三年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第1年发放2000元,第2年发放1000元,第3年发放2000元)。

6.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1年以上的,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劳动密集型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对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按每人2400元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培训服务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补贴。人员范围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统计次数为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含基本劳动素质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1800元;中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00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000元;高级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50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每人补贴400元。基本劳动素质培训每人补贴500元。补贴对象取得各地(州、市)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范围内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50元。各类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

2)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贴。新录用的五类人员、技师培训的补贴标准比照各地(州、市)确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含上浮标准)。

3)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培训每人每年6000元。对按规定列入各地(州、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前瞻领域急需紧缺且培养成本较高的职业(工种)学徒培训,有条件的地(州、市)可以将补贴提高至8000元。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备案制,企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预补贴资金文件和学徒名册,财政部门可按照补贴金额的50%提前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培训结束后再据实结算。

4)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项目制培训应突出反映工作绩效,结合技能等级、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率以及连续稳定就业时长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贴,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最高上浮50%。初、中等级培训实现就业的最高上浮20%,签订并履行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最高上浮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实现就业的最高上浮30%,签订并履行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最高上浮50%。项目制和急需紧缺鼓励性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给予补助,用于支持相关单位提升职业培训能力,加大对重点群体的培训力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结合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每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0万元,每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5万元。

3.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初级工和中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280元;高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35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评价每人最高补贴400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人最高补贴100元。取得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职业(工种)相关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报渠道

线下:县人社局就业服务大厅

四、受理时间与监督方式

企业相关人员可携带申请表、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前往咨询申报。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对政策落实、申报流程、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998-7842330

联系地址:麦盖提县文化西路214号(行政服务大厅旁)

信息公开经办人:库尔班古·买买提




麦盖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7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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