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救助标准的公示
来源:麦盖提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11-03 19:52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时纳入因病返贫预警监测范围;对第三类救助对象监测预警线暂按2020年脱贫标准的50%(2000元)确定,以后根据各地低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对第四类救助对象开展高额医疗费用监测,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监测预警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的相关规定,依据喀什地区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动态调整。(即:第三类救助对象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预警线调整为6084元,将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预警线调整为18514元)。
二、第三类救助对象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预警线调整为6816元,低保边缘户初次救助实行2000元起付线,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6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为8000元,按次收取,政策范围内倾斜救助比例为60%。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
三、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大病患者开展高额医疗费用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514元的(2023年喀什地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初次救助起付线为4600元,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按次收取,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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