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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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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案例(七)

来源:麦盖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2-27 13: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例:殴打他人案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处决单位:麦盖提县公安局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5日23时许,如某参加村里的夜校回家时,看到丈夫阿某与图某、马某、艾某等4人在家喝酒,如某以休息为由,将喝酒的4人赶出家门;随后阿某、图某、马某、艾某等4人到艾某家继续喝酒;酒局结束后,马某将阿某送回家,并在阿某家门口聊天。期间,阿某的妻子如某看到醉酒的丈夫与马某聊天,多次催促马某回自己家,但马某未离开,如某拿约1米长的木棍打在马某胳膊上,马某抢走木棍,打在如某后脑一下,并把如某推倒在地上,导致其头部破裂,缝合四针。

(二)案例评析

殴打他人案件是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往往容易与故意伤害或过失相混淆,所以在办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开两者的关系。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一般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多以徒手为主,很少借助外物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是指一般借助外物以非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

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1、殴打他人主观上一般不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直接目的;故意伤害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直接目的。

2、殴打他人不一定造成伤势,或者没有造成轻伤害以上的损害后果;故意伤害则造成轻伤害以上的损害后果,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应当给予处罚,后果严重程度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

3、殴打他人一般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徒手为主,很少借助外物;故意伤害一般借助外物伤害他人身体,如刀、电击、化学药品、棍棒等。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的情形:(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危害后果较轻的;(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危害后果较轻的;(3)行为人的殴打、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引起的;(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5)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如某处4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处七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四)典型案例意义

当前,还有不少人存在打架斗殴的行为,在乡村尤为普遍。有些人认识上的误差和模糊提示我们必须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用实际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教育群众,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信息公开经办人:帕提姑·阿布力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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