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27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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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盖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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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案例(九)

来源:麦盖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2-27 13: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例:“经营未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处决单位: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麦盖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检查巴扎结米镇巴扎结米村某某烤肉店挂在门口肉架上的生骆驼肉,骆驼肉没有检疫痕迹,也没有检疫标志。经询问当事人买某,该骆驼肉未经检疫,也没有检疫标志,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买某属于经营未检疫动物产品行为。执法人员对骆驼肉、骆驼头和4个骆驼蹄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对该骆驼肉和骆驼头进行现场称重,骆驼肉总重量10.7千克,货值金额为:10.7*75=802.5(捌佰零贰元伍角)元整人民币,1个骆驼头(壹佰元整人民币)和4个蹄子18.5千克(贰佰元整人民币),共1102.5(壹仟壹佰零贰元伍角)元整人民币。

(二)案例评析

动物检疫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而当事人无视规定,擅自销售未经检疫的骆驼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9条“违法经营货值不足10万元,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麦盖提县巴扎结米镇巴扎结米村某某烤肉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及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经检疫的10.7千克骆驼肉及18.5千克骆驼头蹄子无害化处理。

2、罚款275.6元(贰佰柒拾伍元陆角)整人民币,(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102.5元的25%)。

(四)典型案例意义

生肉供给保障及价格变动影响着多数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生肉市场的稳定有序不仅影响到肉产业健康发展,还影响着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成效。农业农村部门对生肉市场监管,对于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有效兼顾法理、情理、事理的有机结合,既要有效维护生肉产业健康发展,又要有效整顿规范市场,将执法为民理念贯穿于执法监管全过程,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效统一。

信息公开经办人:帕提姑·阿布力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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