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管理和维护工作,营造良好的健身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配建在公园、广场、乡(镇)、村(社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健身群众无偿使用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企事业单位、学校、厂矿、公司、商业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等自行购买安装,不对外开放使用的体育设施器材,自行管理维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对外开放使用。
第四条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维护;麦盖提县文体广旅局负责对全县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接收使用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乡(镇)、村(社区)、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单位、社团协会等部门是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应督促小区物业部门承担健身器材器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暂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应由社区居委会承担健身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器材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六条 所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二)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三)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第七条 鼓励采购创新型器材,推动全民健身器材提档升级。
第八条 所采购器材由采购方组织进行验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商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器材验收合格后方可配送安装。
第九条 对器材验收工作以及供应商在器材配送安装和管理维护中的责任等事项,应在器材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城内公园、广场及主城区其它公共场所的所需健身器材均由县住建部门负责配建与管理。非体育部门在小区、行政村以及公园广场等处配建健身器材时应向属地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安装位置、器材品牌及数量等信息,以便其后期监管。
第三章 捐赠与安装
第十一条 小区等公共场需要健身器材,应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主体经乡(镇)确认后,向属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健身器材提供方、“管护单位”及器材供应商应签订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所捐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明确器材产权及其管理维护要求,完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器材安装选址应尊重居民意愿,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符合科学健身原则,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条件,按照国家标准铺设缓冲层。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在器材上设置使用说明标识牌,按照产品认证要求配置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设备损坏的器材,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及说明标牌。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器材,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
第十四条 安装后的器材应由器材提供方负责组织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器材功能和变更其点位地址。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应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社区和乡村服务体系,负责健身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健身设施安全使用。乡(镇)每年底及时汇总所辖社区、行政村器材维护管理情况,并向县体育主管部门申请需要更换的器材。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管护单位”的健身器材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巡查指导。
第十六条 “管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器材管理维护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经常检修,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修,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和建议。管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应在器材安装地公示。
第十七条 保修期内,健身器材由供应商或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管护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管护单位”指定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护人员要熟练掌握体育设施器材的使用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知识方法,根据体育设施器材的种类和用法,做好防尘、防潮、防锈、防腐等相关工作,确保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正常有序使用。
第十九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参与全民健身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支持第三方专业公司参与健身器材日常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营造健身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营利活动。
第五章 安全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满14周岁的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严格执行器材使用规定。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的伤害,由监护人负责。因锻炼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其责任由锻炼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器材安装时,器材供应商应标识每件器材的安装日期。“管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国标使用年限为8年)的规定,对器材进行报废更新。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给予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安全性和公益性的“管护单位”,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个人私自占有或故意损坏全民健身器材设施的人员,“管护单位”应责成其退还或修复。
第二十七条 全民健身器材属对外开放的公益性设施,任何人都有义务保护器材的完整和安全。故意损坏、盗窃健身器材的,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1年。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二十九条 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个人等出资购买的全民健身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相关信息应并报备属地体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麦盖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