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收缴管理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自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安排部署,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改革作为、积极服务大局,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收益收取有效加强、资金使用方向更加明确,在巩固发展国有经济,加强改善财政支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功能和积极作用。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地区财政局相关要求,为确保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机制足额上缴,制定此管理工作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新财企〔2024〕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新财规〔20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麦盖提县实际工作实施情况,在向行业主管部门级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出本《麦盖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
三、本《管理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工作细则》共17条,与之前执行的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麦盖提县县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实现全覆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202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新财规〔2024〕6号)文件要求,经甄别确认,将县属正常经营运转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计算基数发生调整。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新财规〔2024〕6号)文件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计算基数,在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的基数上,允许企业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三)分类分档设立应交利润上交比例。
目前,麦盖提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上交比例为25%。按照新财规〔2024〕6号文件及地区要求,上交比例实行分档动态管理。经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征求意见,将纳入麦盖提县国资统一监管范围的国有企业的上交比例分为商业一类30%、商业二类25%、公益类10%等3个档次,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除外。
(四)明确收益收缴程序和期限。
上交应交利润、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的国有企业,应当据实填报相对应的申报表,并附送相关资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国有企业上缴申报资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国有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国有企业收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到县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缴库手续。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县级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并于当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后进行汇算清缴,确保依法依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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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麦盖提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
经办人:马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