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七期)
来源: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0-20 19:30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第七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涉及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麦盖提县央塔克乡热依拉水果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麦盖提县央塔克乡热依拉水果店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检,该批次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7月14日、样品数量3.33kg。2025年8月11日由“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50509502101007C”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 、标准指标:≤0.05、实测值:1.23,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实;“芹菜”是2025年7月14日从麦盖提县阿卜杜热合曼蔬菜批发零售部购进的,索要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及食用农产品承诺合格达标证等材料。共计购进了10kg,购进价3元/kg,销售价8元/kg,该批次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店内购进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芹菜”的具体情况,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按照法律规定查验了供货商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保留了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为非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经办人:张健
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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